(2017)鲁048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洪存与王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存,王承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060号原告:马洪存,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王承川,男,56岁,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马洪存与被告王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洪存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马洪存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