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洪存与王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存,王承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060号原告:马洪存,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王承川,男,56岁,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马洪存与被告王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洪存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马洪存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