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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姣姣与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姣姣,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556号原告张姣姣,汉族,庆城县人,工人,住庆城县被告赵真,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赵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姣姣与被告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姣姣于2017年4月13日以其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姣姣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姣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退付原告张姣姣290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