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姣姣与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姣姣,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556号原告张姣姣,汉族,庆城县人,工人,住庆城县被告赵真,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赵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姣姣与被告赵真、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姣姣于2017年4月13日以其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姣姣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姣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退付原告张姣姣290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