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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滕大钧与滕晓彤、房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大钧,滕晓彤,房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3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大钧,男,1952年5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晓彤,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房丽,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邦,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滕大钧因与被上诉人滕晓彤、原审第三人房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6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大钧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滕大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大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上诉人滕大钧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审 判 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