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2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邓伟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07号之三被执行人:邓伟,男。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祁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邓伟的银行存款20300元,现因该案需兑现须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衡阳市雁峰营业所账号为62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0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