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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晓红、吴元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红,吴元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吴元曙,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红与被执行人吴元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完毕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传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