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福栋与永兴县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栋,永兴县盛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69号申请人:李福栋,男。被申请人:永兴县盛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太和镇乌萝新村。法定代表人:黄昌国,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福栋与被申请人永兴县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盛腾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78200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县盛腾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78200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钢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