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淑兰与大连葫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淑兰,大连葫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485号申请执行人史淑兰,女,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正,系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绪章,系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葫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史淑兰与被执行人大连葫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21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史淑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运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