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闫武超与朱元超、王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武超,朱元超,王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民初328号原告闫武超,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朱元超,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王用,女,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元超妻子。原告闫武超诉被告朱元超、王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1日,被告以经营电器为由,借我款185000元,后经讨要,二被告至今未归还我,无奈,起诉法院。被告朱元超辩称:此款是借给王璟洛使用的,只是经我手,打到我卡上,我连卡一块给王璟洛,随后,原告方妻子让我补的借条。被告王用辩称:自己没有用钱,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元超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28日、2015年4月23日、2015年5月1日三次向朱元超银行卡转款10万元、5万元、3万3千5百元。到2016年11月被告朱元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15年5月11日,朱元超借闫武超现金:拾捌万伍仟园整(185000),借款人朱元超”,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后朱元超称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王璟洛,王璟洛将款使用。目前王璟洛涉嫌诈骗被捕,尚未判决。另查明,被告朱元超与王用系夫妻关系,被告朱元超已向原告还款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直接将款转至被告银行卡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清偿。被告称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于犯罪嫌疑人使用,与本案无关。原告要求借款期间利息,约定不明,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被告朱元超与王用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元超、王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武超借款178500元,并自2017年2月20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闫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