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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区明、临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区明,临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临沂润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丁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67517-X。法定代表人崔艳恒,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润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085103673。法定代表人张继国,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区明与被执行人临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临沂润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终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洪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