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与汉中远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汉中远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汉中远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董树宝,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薛津冶炼耐磨钢球厂与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1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成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