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志丁与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丁,王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587号原告:张志丁,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王玉梅,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张志丁与被告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志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丁以同王玉梅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丁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张志丁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陈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