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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志丁与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丁,王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587号原告:张志丁,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王玉梅,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张志丁与被告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志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丁以同王玉梅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丁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张志丁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陈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