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会宣、临邑众和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宣,临邑众和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杨会宣,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临邑众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生华,经理。本院在执行杨会宣与临邑众和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18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