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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付佳伟与吕宝剑、赵亮、侯义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佳伟,吕宝剑,赵亮,候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10号申请执行人付佳伟,男,1990年10月2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吕宝剑,男,1989年9月17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赵亮,男,1984年4月15日,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候义,男,1989年,8月3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