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晓龙诉被告朱清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龙,朱清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23号原告:郭晓龙,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朱清波,男,35岁,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郭晓龙诉被告朱清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