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崔德华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燕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华,陈燕,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10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崔德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陈燕,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陆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2017)沪71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于二○一七年三月三日向被执行人陈燕、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燕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156.5元;责令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燕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3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如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龚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震 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