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颖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亚东、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立东,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509-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法定代表人:高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立东,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颍泉农行家属院。被执行人: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法定代表人:王玉娥,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范立东的银行存款1196344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11963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196344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帐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