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俞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胡某,俞某,胡某,俞某,胡某,俞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127号原告:俞某,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胡某,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俞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俞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俞某负担。审判员 彭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