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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336号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史华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礼贤,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龚勤,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对方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