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义瑞与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瑞,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231号原告:王义瑞。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关山鲁磨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育,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义瑞与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内部承包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所在地为武汉市洪山区,双方承包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在被告住所地结算、工资也在在被告所在地发放,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为武汉市洪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公司与其员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武汉市洪山区,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元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