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代芳、方梦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芳,方梦生,张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代芳,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德安县。被执行人方梦生,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张耀辉,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代芳申请方梦生、张耀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梦生、张耀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芳193986.5元,承担执行费2809.8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方梦生、张耀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梦生、张耀辉的动产与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方梦生在德安县蒲亭镇牌楼村一组有房产,现已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梦生、张耀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193986.5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5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陶 越审判员 : 康 磊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吴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