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长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长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117号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清馨苑小区15号别墅B座。法定代表人:解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民,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清馨苑小区*******室。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银川吉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旭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