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雷文学与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房屋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学,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房屋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41号原告:雷文学,男,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广东,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系雷文学儿子。被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房屋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住所地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丁,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文学与被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房屋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众聚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雷文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因拆迁造成的按摩椅、床、床上用品、太阳能热水器、座钟的财产损失2万元及38只信鸽死亡、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30万元;2、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8日,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管理局作为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汇众聚业公司、雷文学签订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签订后,因原告饲养的38只信鸽无处安置,且被告汇众聚业公司尚未对原告房屋的外墙涂料、瓷砖进行补偿,故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2016年10月2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汇众聚业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用装载机将原告的房屋推倒,导致总价值2万元的按摩椅、床、床上用品、太阳能热水器、座钟损毁,38只总价值30万元的信鸽被压死或丢失。被告汇众聚业的违法强拆行为给原告的财产和精神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汇众聚业公司是受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对诉争房屋进行拆迁,原告认为被告汇众聚业公司的拆迁行为违法,并造成其财产、精神损失,应当就其主张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文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育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