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69申请执行人沈智湘与被执行人晏阳春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智湘,晏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沈智湘,男,汉族,1936年09月25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晏阳春,男,汉族,1964年03月14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智湘与被执行人晏阳春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向晏阳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晏阳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晏阳春银行存款15487.76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