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齐秀萍、骆传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秀萍,骆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9号申请执行人齐秀萍,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德安县。委托代理人朱建华,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德安县。被执行人骆传富,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齐秀萍申请骆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骆传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齐秀萍307750元,承担执行费4516.2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骆传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传富已向申请执行人齐秀萍自动履行151787.27元,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债务分期偿还,尚有155962.73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康 磊审判员 : 陶 越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吴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