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书娟与赵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书娟,赵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464号原告:金书娟,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赵争,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刘晓宁,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金书娟与被告赵争、刘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地址,无法送达,案件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陈新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