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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书娟与赵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书娟,赵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464号原告:金书娟,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赵争,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刘晓宁,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金书娟与被告赵争、刘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地址,无法送达,案件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陈新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