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德全与江苏省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德全,江苏省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5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全,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中医院,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方祝元,江苏省中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凯,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中医院医务处职员,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根,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德全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德全及被上诉人江苏省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德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已经产生的)9000元,误工费(已经产生的)13400元,交通费(已经产生的)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8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相关鉴定费。主要事实与理由:1.张丹医生给我检查时,没有给我纸质病历报告,只是江苏省中医院电脑内有电子病历。张丹医生给我进行肛门镜检查时没有对我尽到告知义务,没有我的书面同意,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许广涛医生写的病历是复制的,当时没有给我检查,但写的是我拒绝检查,我也找该医生了,该医生在病历上进行了修改。2.2014年10月25日我检查出是内痔,没有××及哨兵痔,但之后我给李医生检查时检查出××,并且李医生说之前医生给我检查时太粗暴。所以我的××是由于张丹医生检查粗暴造成的。12月1日检查时已经形成××,并且是陈旧性××,形成哨兵痔,我咨询过专家医师,从第一次××到形成陈旧性××最短时间要一个月,互联网上相关文章写的最短时间是四个星期,两者基本一致。12月1日之前的一个月是11月1日,从病历上推断,××形成时间是10月25日到11月1日这六天,我三十年自己都没有得××,不可能正巧在这六天内得××,唯一的可能就是张丹医生检查时操作肛门镜粗暴,方法错误,把我搞成××,事实上也确实是他检查时给我造成了××,我之前一点都不疼,在检查过程中明显感到肛门内皮肤裂开,之后疼痛无比。张丹医生给我造成××,但没有告知我。检查后我一直疼痛,我以为会慢慢愈合,但是一直没有愈合,造成我的排便困难。3.我申请司法鉴定,但江苏省中医院认为应当申请医学会鉴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江苏省中医院认为应当由医学会进行鉴定,江苏省中医院应当承担一半的鉴定费用。4.张丹医生给我检查时没有征得我的同意,剥夺了我的知情权,我的××是由医院检查造成的,应当承担责任。江苏省中医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伤者在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除了应举证证明诊疗过程以及实际诊疗后果外,还应当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其现有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这两点应属于医学上专业问题,应当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加以明确。同时依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规定,在江苏省范围内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受诉法院所在地市级医学会进行,因此本案中上诉人若欲证明我方存在承担医疗责任的法定事由,就应当向南京医学会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通过鉴定机构的评判,来明确医院对其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如有过错与上诉人所主张的××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但在一审时经一审法官多次释明,上诉人仍拒绝申请鉴定。在一审辩论终结以及发表辩论意见之前,上诉人均未提出对本案的鉴定申请,据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供医疗费票据、社保、商业保险结算凭证,也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误工证明,以及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证明其在本案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无鉴定结论认定上诉人构成伤残,因此该项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马德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江苏省中医院赔偿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5日,马德全到江苏省中医院挂了肛肠科的号,门诊医生为张丹。马德全主诉便血间作10年。病史为近10年出现便血间作,量多,色鲜红,无肛门肿物脱出,无肛门疼痛,平素大便正常,每日一次等。张丹为马德全进行体格检查,检查结果为:肛缘尚平整,指诊可触及母痔区柔软团块,指套退出未见染血。肛镜下见母痔区粘膜充血明显,前侧见内痔粘膜隆起,11点见肛乳头肥大,未见明显出血点。余无异常。建议必要时肠镜,随诊。11月29日,马德全再次到江苏省中医院处就诊,许广涛医生诊断为内痔、湿热、肛乳头肥大。12月1日,马德全再次到江苏省中医院处就诊,李国年医生诊断为××。马德全认为是张丹医生2014年10月25日的检查造成其××,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一审中,经法院释明,但马德全拒绝鉴定,理由: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市中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许多主任专家检查结果一致,确认为××,申请鉴定只能证明是否是××,没有意义。江苏省中医院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造成。有关马德全主张的医疗费18000元,马德全辩称是2014年10月份之后产生的医疗费以及接下来准备做手术的费用,已经产生的费用有7000元,已经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了一部分,票据已经送到保险公司,目前没有票据提供给法院。有关马德全主张的误工费,马德全解释是××很多次,××、护理花了很多时间,处理医疗纠纷花了很多时间,在单位工作干得少就少拿工资了,所以主张误工费。以上事实,有马德全提供的门诊病历、处方笺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一审法院认为,马德全主张江苏省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应当举证证明江苏省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马德全存在损害结果,举证证明江苏省中医院的医疗过错与马德全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现马德全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故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马德全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经本院释明,马德全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经本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医损鉴[2016]129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该鉴定意见书诊治概要载明:患者马德全,男,29岁,因“便血间作10年”于2014年10月25日至江苏省中医院肛肠科门诊就诊;查体:肛缘尚平整,指诊可触及母痔区柔软团块,指套退出未见染血,肛镜下见母痔区粘膜充血明显,前侧见内痔粘膜隆起,11点见肛乳头肥大,未见明显出血点;西医诊断:内痔、肛乳头肥大;予肛泰软膏、普济痔疮栓外用治疗。11月29日患者门诊就诊,诉肛门疼痛不适,肛门无红肿,继予肛泰软膏外用治疗。12月1日患者再次门诊就诊,诉便时肛门疼痛,查体:肛门前正中有一溃疡,边缘有一哨兵痔;诊断:××。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患者因“便血间作10年”于2014年10月25日至医方肛肠科门诊就诊,医方进行了体格检查(包括肛门指检及肛门镜检查),诊断“内痔、肛乳头肥大”成立,予药物外用对症治疗,处理符合诊疗常规。肛门指诊及肛门镜检查属门诊常规检查,无需特殊告知。11月29日患者因“肛门疼痛不适”就诊,医方继予对症治疗;12月1日患者再次就诊,查体见“肛门前正中有一溃疡,边缘有一哨兵痔”,“××”诊断成立。根据《外科学(第8版)》××是齿状线下肛管皮肤层裂伤后形成的小溃疡,常引起肛周剧痛;××因尚不清楚,可能与多种因素有关,长期便秘、粪便干结引起的排便时机械性损伤是大多数××形成的直接原因;××人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即疼痛、便秘和出血,疼痛多剧痛,有典型的周期性。结合临床,××系在肛周存在××(如肛乳头肥大)、××理改变的基础上,由某种因素诱发,如感染、排便、外伤、异物、扩肛等。根据患者自诉在初次就诊后的撕裂样的疼痛表现、疼痛部位(截石位12点),一个月后复诊确诊××的过程,××程中××的疼痛部位(截石位6点、12点),××因,无依据表明该患者××的发生与初诊时检查有关。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马德全不认可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1.××患者自述记载错误,应当是就诊时就感觉到疼痛,而不是就诊后感觉到疼痛。2.我于2014年10月25日至江苏省中医院进行就诊,张丹医生对我进行了肛门检查,××状。2014年12月1日江苏省中医院李主任的检查也没有××症状,而是陈旧性××。得××。3.鉴定意见上也记载了排便会引起××,那么肛门镜检查就更会引起××。2014年10月25日检查之前我是没有疼痛和××。2014年12月1日检查结果已经形成溃疡和哨兵痔,已经是医学上三期陈旧性××。我也咨询了李主任,转变成陈旧性××最少需1个月,所以我的××是张丹医生检查粗暴造成的,并且张丹医生没有如实告知我病情,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4.医学会鉴定时,三位专家中只有一位专家给我进行检查,另外两位专家只是站在一旁,没有给我检查。而专家给我检查的时间比我到医院检查时间还短。我在李主任处检查时就已经有哨兵痔了,但专家却说没有检查出哨兵痔。2017年我到医院时检查时,检查结果也有××、肛门不平整,并给我开具了住院单。我要求南京医学会重新检查。江苏省中医院质证认为,该次鉴定系由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是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认为我方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我方对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经本院释明,马德全不申请重新鉴定。以上事实有门诊病历、处方笺、医疗损害鉴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江苏省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马德全××的形成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江苏省中医院应否对马德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侵犯患者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医患纠纷中,患者主张医方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本案中,马德全主张江苏省中医院2014年10月25日的诊疗行为造成其××的损害后果,其之后于同年11月29日再次到医院就诊,对于其自述的××症状出现时间与再次就诊的时间间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马德全对其主张的事实亦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医疗损害鉴定书,检材真实有效,鉴定程序合法,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符合医学诊疗规范,南京医学会在综合医患双方的陈述及门诊病历等资料的基础上,作出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马德全要求江苏省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医疗损害鉴定费由马德全负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马德全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马德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玲审 判 员 周家明代理审判员 李任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家霖书 记 员 魏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