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威海电美世光机电有限公司、郑美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电美世光机电有限公司,郑美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电美世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贝卡尔特路881号。法定代表人:朴庸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美丽,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威海电美世光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美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电美世光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威海电美世光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电美世光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威海电美世光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审 判 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