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5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黄进琼与杨再刚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琼,杨再刚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18号原告:黄进琼,女,1980年11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无文化,务农,住贞丰县。被告:杨再刚,男,1980年出生,苗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琼诉被告杨再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琼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进琼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进琼负担。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