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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霖波与石兴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霖波,石兴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644号原告:蒋霖波,男,汉族,1986年9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富(系蒋霖波父亲),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生,特别授权。被告:石兴毅,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霖波与被告石兴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霖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霖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霖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霖波承担。审判员  周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佳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