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立君与中国国防报社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立君,中国国防报社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君,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防报社,住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秀宝,社长。上诉人李立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防报社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上诉人李立君送达《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单》,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今上诉人李立君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缓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立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