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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8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8641庄建忠与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建忠,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641号申请执行人庄建忠,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南麻经济开发区永平村。法定代表人计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庄建忠与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1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庄建忠借款本金460万元、截至2016年8月25日的利息440.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借款本金4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被告之间就本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纠葛。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21元,由被告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庄建忠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庄建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43421元,申请执行费7261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泽镇南麻永平村、盛泽镇南麻永平村20,23组的房地产。另查,上述财产由本院另案处置,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有剩余款项,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国亿喷织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其财产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1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韩长安审判员  唐 韧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