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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晓龙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龙,周卫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晓龙,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新疆电视台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昆仑东街。2017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晓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新阳��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3时17分许,被告人罗晓龙醉酒后驾驶新AH***6号双龙牌小型客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昆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罗晓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晓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告人罗晓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晓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2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晓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卫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永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