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银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马银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刑初2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诉讼代理人黄大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男,汉族,1946年8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人马银,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随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银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董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马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误工费、交通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895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董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大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马银驾驶无号牌货车行驶至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淅河镇碑岗村村委会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吴著兰发生刮擦,造成吴著兰(女,殁年69岁)倒地被货车右后轮碾压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马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马银带走调查。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著兰系因车祸致头颅毁灭伤,导致瞬间死亡。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著兰无责任。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马银向董某1、董某2赔偿30000元。另查明,吴著兰与董某2生育一子董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董某2住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碑岗村一组,事故发生后,其经济损失经本院核实为:死亡赔偿金130284元,丧葬费23660元,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合计156944元。扣除已赔偿的30000元,尚余12694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马银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吴著兰的身份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董某1、何某的证言。3、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马银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具备法定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董某2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死者吴著兰殁年69岁,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原告人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交通肇事赔偿范围,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二、被告人马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董某2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944元,于刑满释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董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贺从伟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