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佳与彭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佳,彭艾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17号申请人:邹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云,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艾,女。申请人邹佳与被申请人彭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邹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邹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佳撤回对被申请人彭艾的保全申请。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