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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爱青、方谦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青,方谦创,廖美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杨爱青。被执行人方谦创。被执行人廖美宗。本院在执行(2016)桂0109执357号申请人杨爱青与被申请执行人方谦创、廖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方谦创名下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扣划方谦创的工资,可分配执行1260633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得款2861.42元。后本院到金融、工商、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周 湘审判员 柒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