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20号申请人: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姚远琨。被申请人: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许平。本院在审理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价值125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案外人刘兆霖、赵建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金牛区黄金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18×××69)作为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价值12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刘兆霖、赵建英所有的位于金牛区黄金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18×××69)。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所有权人自行保管使用,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他项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蒲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