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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014号原告:周某某,男,194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贾某某,女,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周某某、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