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宏周与滁州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周,滁州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省勐海县景佛大酒店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717号原告:刘宏周,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彭小斌,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云南省勐海县景佛大酒店,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法定代表人:廖作普,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公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宏周与被告滁州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省勐海县景佛大酒店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周在诉讼期间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259元,减半收取1129.5元,由原告刘宏周负担。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