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货运配载第六十八站与邓清、蒋艳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货运配载第六十八站,邓清,蒋艳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货运配载第六十八站。经营者胡云华。被执行人邓清。被执行人蒋艳南。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货运配载第六十八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清、蒋艳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4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清、蒋艳南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清、蒋艳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4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