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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美芬与王欣欣、王晓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美芬,女,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欣欣,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红,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再审申请人陆美芬因与被申请人王欣欣、王晓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苏05民终1727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美芬申请再审称,虎丘派出所所有的报警记录都与王欣欣、王晓红有关,更能证明所有违法行为都是他们俩所为,他们是屡次违法者。王欣欣为了侵占我房子,故意窃走我厨房所有物品。请求依法再审本案。王欣欣、王晓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陆美芬主张被申请人王欣欣、王晓红侵害其财产权利,其应就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有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陆美芬未能证明诉争房屋内物品的丢失确系王欣欣、王晓红所为,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也未证实其主张,故陆美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陆美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美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蓓审判员 孙一鸣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