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兰与被告邓相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兰,邓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96号原告:刘小兰,女,1970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邓相忠,男,1992年5月1日生,汉族。原告刘小兰与被告邓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小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小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