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1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查道清、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道清,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肥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查道清,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华中汽配城A区。被执行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0565-0。法定代表人:余永强,院长。被执行人:合肥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鸿诚1号商住楼1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792956-3。法定代表人:彭新松,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4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肥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94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037.2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2元,共计2022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肥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0229.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