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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杨海、何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杨海,何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杨海,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斌,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上诉人何杨海与被上诉人何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庆市大观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原审法院据此有权管辖。卷宗材料显示,上诉人何杨海的住所地同样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其上诉虽提出其住所地位于安庆市大观区,但未提供据予以证实。综上,上诉人何杨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王书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