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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薜某某、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薜某某,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薜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明某,女,哈尼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自版纳。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薜某某、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薜某某、明某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