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薜某某、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薜某某,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薜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明某,女,哈尼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自版纳。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薜某某、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薜某某、明某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