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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12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杜风龙、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杜风龙,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12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82号。负责人:黄志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坊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风龙,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锦宅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林新印,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锡山支行)与被告杜风龙、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锡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风龙、龙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无争议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杜风龙;贷款29万元于2014年2月26日发放,贷款期限240个月;截至2017年4月11日,杜风龙尚欠借款本金268450.62元、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的利息7603.38元;借款期内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率上浮50%;因杜风龙自2016年10月开始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本息,故贷款提前到期。杜风龙应承担中行锡山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9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龙工公司为杜风龙的前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不再承担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现涉诉房屋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中行锡山支行请求法院判令:1、杜风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8450.6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的利息7603.38元;以268450.6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9000元;2、龙工公司对杜风龙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风龙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龙工公司未出庭未提供证据,但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就中行锡山支行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其不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杜风龙追偿;请求法院判决时一并明确其追偿权。中行锡山支行与龙工公司就龙工公司是否应为中行锡山支行的律师费损失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争议:龙工公司认为其不应为中行锡山支行的律师费损失承担保证责任;中行锡山支行认为,涉诉贷款合同已明确约定龙工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范围包括了中行锡山支行的律师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中行锡山支行诉称事实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同、借款借据、欠款明细、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被告杜风龙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中行锡山支行对于杜风龙的各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龙工公司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中行锡山支行与龙工公司并未约定保证范围,故龙工公司应对杜风龙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龙工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杜风龙进行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杜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归还本金268450.62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的利息7603.38元;以268450.6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19000元;二、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杜风龙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龙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杜风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2842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二项合计4912元,由杜风龙、龙工公司负��(中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491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杜风龙、龙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琴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