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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建良、罗水园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建良,罗水园,魏小良,姚海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良,别名:罗良良,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水园,别名:水园,男,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良,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海珍,别名:姚海金,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上诉人罗水园、罗建良与被上诉人魏小良、姚海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经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罗水园、罗建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玉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美燕、李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水园、罗建良;被上诉人魏小良、姚海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与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南小民初字第95号魏小良、姚海珍与罗水园、罗建良、罗和平、罗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为同一法律事实,同一合伙关系,不应分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水园、罗建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张美燕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