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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恢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川06执恢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云峰山路。法定代表人:邓贤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洄澜镇。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22号。法定代表人:赵向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现金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唐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筱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