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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中棵与王伍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棵,王伍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5244号原告:王中棵,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莘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伟,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妹冢工作站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伍银,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莘县。原告王中棵与被告王伍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中棵负担。审判员  王香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瑞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