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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景治与李长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治,李长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737号原告李景治,男,192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李长健,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治与被告李长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