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景治与李长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治,李长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737号原告李景治,男,192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李长健,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治与被告李长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