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文智与胡怀妹、程绍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智,胡怀妹,程绍江,程香连,程绍浪,程宗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96号原告:王文智,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斌,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怀妹,女,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程绍江,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程香连,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程绍浪,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以上四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宗恒,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王文智诉胡怀妹、程绍江、程香连、程绍浪、第三人程宗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文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智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怀妹、程绍江、程香连、程绍浪、第三人程宗恒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王文智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军审 判 员 纪惠娜人民陪审员 刘道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颖 关注公众号“”